日前,我们从相关渠道获悉,奇瑞方面已经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际处递交材料申请仲裁,对奔驰申请注册的“EQ”新能源商标提出异议。

据悉,奇瑞新能源在2014年11月5日推出旗下纯电动汽车——eQ。奇瑞eQ在2016年全国销量达到1.6万余台,市场占有率高达6.5%,是拥有一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的。而奔驰却在2016年才正式对外公布旗下全新纯电动汽车子品牌——“EQ”,按照奔驰当时透露的产品规划,其首款纯电动汽车将在2018年投产。因此,奇瑞方面以奔驰注册该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奇瑞eQ”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际处递交材料申请仲裁,奔驰此举严重侵害了奇瑞方面的在先权利,同时也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

▲ 奇瑞eQ

▲ 梅赛德斯-奔驰 EQ概念车

随着中国品牌的日益发展,对于知识产权的运营也是中国品牌需要关注的重点之一。近些年来,见诸报端的大都是国外品牌对于中国品牌商标侵权的起诉案件,而中国品牌起诉国外品牌侵权案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所以这次奇瑞方面作为“首个”将海外豪华品牌告上法庭的中国品牌,此行此举都是证明了中国品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对于此事的后续发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以下为奇瑞汽车出具的申诉材料:

1、奔驰“EQ”与“奇瑞eQ”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尽管“奇瑞eQ”和奔驰“EQ”在字母大小写上略有微小差异,但根据2016年出版的《商标审查标准》有关商标近似审查的相关规定:“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奔驰“EQ”与“奇瑞eQ”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电动汽车产品),极其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戴姆勒为全球知名汽车公司,进入中国时间较长,对中国汽车市场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应当关注到“奇瑞eQ”的商标使用和推广情况。在明知奇瑞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eQ商标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EQ商标,构成《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应当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