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工信部网站发布通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予以发布,并将自7月10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施行版规定对新建纯电动车企业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一些新兴纯电动车制造企业或将因此受益。

根据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需面临诸多硬性指标的严苛筛选。首先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技术上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同时需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其次,新建企业还应具备完整的样车试制条件。自行试制的同型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得少于15辆,并需满足一次充电续航里程不得低于100公里,0~50km/h加速小于5秒及最高时速大于100公里等技术指标。另外,这些企业还需拥有完善的销售及售后体系。

从规定中不难看出,施行版新规基本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企业筛选原则,其所惠及的对象仍以那些技术实力较为雄厚,市场潜力较为巨大的相关制造企业为主。

不过,新规也对此前的一些条款做出了删改:

1、在行业准入层面便去掉了“新建乘用车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研发基础”的文字描述,这将使得一些原本被排除在外的新兴电动车企业得以重新被划归到准入范围之内。

2、新规对新建电动车企业的资本及生产规模也不再设定下限。根据规定第六条之表述,新建企业纯电动车投资项目虽应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但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并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可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这样既能解决新兴制造企业容易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又有助于降低产品上市前的成本摊销,使企业可以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硬投资的投入力度。

3、新规还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建电动车制造企业的投资主体需具有稳定业绩、收入和融资能力。”条款,修改为了“需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虽然这一话术上的细微变动看似无伤大雅,但实际上,却使很多通过单纯资本运作方式开展研发但目前却并不具备赢利能力的创业型团队有了发展壮大的可能。

4、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建电动车制造企业需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承诺。”条款也被一并取消。至于删减该条的原因,或与鼓励技术创新及增强技术多样性有关。如若对质保期严格加以限定,必将引发企业在新技术推广方面的担忧,无助于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