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发布《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确,在享受中央、省财政补贴的同时,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补贴,各级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80%。

另外,通知还指出在日常交通管理中,10座(不含)以下纯电动小型载客汽车,不受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限制(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等实施的临时性交通管制除外);10座(含)以上纯电动载客汽车及纯电动蓝牌载货汽车,需遵守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有关规定,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动车限行期间,纯电动载客汽车及载货汽车,在严格遵守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不受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尾号限行或区域限行的限制。

2016年底实现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快速充电站全覆盖。对公共充电设施(公用及专用设施)建设,市财政按公共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上限标准每千瓦时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0.6元,七座(含)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1.6元,非经营性充换电设施不得收取充换电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