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重庆市财政局发布了《重庆市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关于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纯电动车型续航在400公里以上的补贴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50%,其余车型为同期国家标准的46%。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20%。新能源货车(专用车)补贴标准,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30%。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约为同期国家标准的40%。
以下为2018年度重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具体通知:
一、补贴对象及产品
补贴对象为在重庆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补贴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重庆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补贴标准及原则
2018年具体市级补贴标准详见附件。鼓励区县(自治县)配套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庆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三、申报流程
申报流程按照《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流程(暂行)》(渝经信发〔2017〕140号)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鼓励区县(自治县)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更新更换力度,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二)强化生产企业信息报送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自身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会同销售企业上报真实准确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信息;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信息。
(三)建立惩罚机制。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对不配合推广应用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备案资格、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转籍车辆申报补贴管理。2018年及以后年度在重庆市购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在上牌一年内转籍到市外不享受市级补贴。
(五)运营里程要求。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业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市级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分别按照2017年市级补贴标准的70%、70%、40%、100%进行补贴。过渡期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按照附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