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上特区道路行驶。这意味着,无人驾驶汽车将有望在深圳合法上路。

在《条例》中明确将智能网联汽车定义为搭载先进传感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智能决策等功能,最终能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并将其划分为了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条例》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可以在深圳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进行测试的过程中,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此外,《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深圳还将对智能网联汽车发放地方专属号牌。

同时,《条例》还对智能网联汽车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执行驾驶任务时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情形以外,因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须要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据悉,深圳目前已在9个区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里程144.69公里,发放道路测试牌照14张,累计道路测试总里程达18638公里,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